导读
孟祥才,彭门导师、著名历史学家,山东临沂人,1964年毕业于山东师范学院历史系,后前往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攻读研究生。现为山东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会秘书长,中国秦汉史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史学会副会长,山东农民史研究会副理事长。长期从事中国思想史、先秦秦汉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王莽的“王田”政策及其失败
公元9 年,王莽利用西汉末年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激化引起的社会危机,特别是社会各阶层对西汉皇朝的失望和“改朝换代”思潮的泛滥,通过篡政的方式消灭了刘氏皇统,建立新朝。以后,立即依照《周礼》设计了一套披着复古外衣的改造蓝图。主要内容就是王田奴婢政策。始建国元年(公元9年),王莽颁布了实行王田奴婢政策的法令:
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为无道,厚赋税以自供奉,罢民力以极欲,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制于民臣,颛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逆天心,谆人伦,缪于”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汉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官者犬马余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俱陷于辜,刑用不错。……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如皇祖考虞帝故事。
△王莽像
王莽在诏令中正确地指出了西汉末年土地高度集中、赋役剥削严重、奴婢与牛马同栏等诸多悲惨的社会现实,说明他当时对面临的社会矛盾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也希望通过改制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由于王田奴婢政策本身违背了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其失败又是必然的。
王莽的王田制,实质是要变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为封建的土地国有制。这个制度的基本要点是:土地所有权归国家,禁止土地买卖,“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九百亩)者”退出超额部分,无田农民按一夫一妇授田百亩。这个制度表面看起来似乎可以解决当时土地高度集中的问题,但实行起来却遇到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第一,王田制尽管对大土地所有者作了妥协,规定只要男口盈8,土地就可达到或超过900亩,但王田政策还是不可避免地遭到大土地所有者的反对。因为无论如何,那些膏腴万顷的大地主,总要有一部分或大部分土地被收归国有的。第二,从春秋末年起,田亩制度有很大变化,已不再是“方里而井,井九百亩”了。如赵过的代田就是240步为亩,还有480步为亩的。而且,田亩是按阡陌计算并设立疆畔道路的。所以,即使按一夫百亩计算并分配土地,也无法恢复井田制。何况,井田制到这时已是人言言殊,莫得其究竟了。第三,王田制缺乏相应的执行机构,核实土地和户口,进行土地分配。按照王莽的诏令,大户要把多余的土地自行分给九族邻里乡党,而他们的户口中往往包括族人、奴婢和依附农,无法核实有多少男口,核实了也无法析户析产。别说是奴婢了,依附农也是难以自立的。还有不少农民,土地不足百亩,要不要补足其差额呢?第四,土地和户口是封建赋役制度的依据,改变田制就要相应地改变赋役制度。在王莽的王田制中,这些问题是没有解决、也是无法解决的。总而言之,王田制在实行过程中必然遇到的不可克服的矛盾将使王莽束手无策。最重要的是,到王莽的时代,地主土地私有制已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土地占有情况十分复杂,想凭一纸命令重新授田,势必引起难以平息的混乱,给社会带来动荡和不安。而土地不准买卖的规定更难以行得通。因为自从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产生以后,土地买卖就成为它的必然伴侣。一方面,贵族官僚、豪族地主和富商大贾占有土地的欲壑是永远无法填满的,购买(这种购买往往与政治特权相结合,表现出强购,低价购进的兼并色彩)是他们经常使用的获取土地的方式。当王田政策公布之后,他们在奋力抵制的同时,必然是力图迅速卖出多余的土地。另一方面,拥有一小块土地的编户农民在赋役和高利贷的重压下走向破产的命运又是必然的。在荒年恶岁,他们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土地以抵偿债务,而在另外的情况下,他们中的有些人随着经济状况的好转又希望购进一些土地。王田政策公布后,一时地价低廉,他们中的殷实户自然愿意乘机买进土地。不准买卖土地的法令,既使大土地所有者不满,也使部分农民产生反感。因此,这一条款在实行过程中几乎遇到来自所有阶级和阶层的不满与反对。最后,由于王田制中有“男口不盈八”之类的灵活规定,就给执行政策的各级官束以上下其手、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充分机会。这也不能不给政策的执行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
从现有史料看,王莽的王田政策曾一度推行。地皇二年(公元21年),公孙禄在批评王莽的政策时就指出:“明学男张邯、地理侯孙阳造井田,使民弃土业。”由于王田政策存在一系列难以克服的矛盾,强制推行的结果是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动乱。“制度又不定,吏缘为奸,天下謷謷然,陷刑者众”,“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涕泣于市道。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抵罪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胜数。”尽管王莽一开始就以严酷的法令惩办反对王田制的吏民,但由于这个政策既不符合客观实际,又无法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再加上整个地主阶级的反对,这个政策很快就终止执行了。
从政策条文看,王莽的奴婢政策只对私奴适用、与官奴婢毫不相干。王莽实行这个政策的主观意图,是阻止劳动者主要是农民的进一步奴婢化,以解决农村劳动力的不足,从而保证封建国家的赋役剥削。但是,这个政策同样也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改奴婢为“私属”,不准买卖,实质上是冻结现状,承认奴婢存在的合法性,最多不过是将奴婢改变为农奴而已。而且,在奴婢政策中并未规定奴婢后代的身分,他们的后代仍然是要当奴婢的,只不过世代奴婢改名世代“私属”罢了。一方面承认奴婢存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禁止奴婢买卖,这与王田政策一样是行不通的。既然土地集中的问题无法解决,就不能阻止农民脱离土地,而在使用奴婢仍然合法的情况下,也就无法阻止破产农民沦为奴婢。 而且,由于贵族官僚、豪族地主和富商大贾像兼并土地一样热衷于奴婢的追求,在奴婢政策颁布之后,又必然使他们要求调整自己所拥有的奴婢数量。这样,奴婢买卖反而较平时更加兴旺。纵使法令禁止买卖奴婢,公开的买卖也必然转化成秘密的黑市交易。这从因买卖奴婢触犯刑律人数之多就可充分反映出来。奴婢所有者因王莽的政策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而归怨王莽,奴婢也因这个政策没有从根本上改善其境遇而对王莽没有好感。所以王莽在始建国四年(公元12年)宣布废除王田政策的同时,也取消了禁止买卖奴婢的法令。历史证明,一方面,王莽限制私人扩大奴婢占有的办法根本行不通。另一方面,他又通过十分酷烈的法令制造大量的国有奴婢,“吏民抵罪者浸重”。在新朝统治下,每天都有众多的人因触犯王田奴婢、五均六筦、铸钱等法令被罚作官奴。所以王莽事实上不仅没有取消奴隶制残余,反而使之扩大化了。
王莽的王田奴婢政策,集中反映的是他作为封建帝王的利益,本质上是宗法地主的利益。它基本上是脱离实际的复古主义的空想,在实际上还不如一定程度的限田限奴方案更有现实意义,更不如西汉政府曾实行过的“假民公田”或“赋民公田”等措施对生产的发展有利。由于这个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豪族地主的利益,因而在他们看来王莽是“逆子”,它同样更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所以在他们眼里王莽是灾星。这样,王莽自己就把自己孤立起来,当初拥护他上台的几乎所有阶级和集团都开始怀疑和反对他了,王莽也逐渐由躇踌满志变得一筹莫展。三年以后,始建国四年(公元12年),代表豪族地主的区博上书说:“井田虽圣王法,其废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之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夏,迄今海内未厌其弊。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复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天下初定,万民新附,诚未可实行。”王莽眼看王田奴婢政策事实上业已破产,也只得下诏加以废止:“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犯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这表明,王莽在被现实碰得头破血流之后,只得老老实实地向土地兼并者和奴婢所有者屈服了。明代学者邱浚对王田奴婢政策的失败提出了颇有见地的看法,他说:“井田既废之后,田不在官而在民,是以贫富不均。一时识治体者咸慨古法之善而卒无可复之理,于是有限田之议,均田之议,口分世业之法。然皆议之而不果行,行之而不能久。何也?其为法虽各有可取,然不免拂人性而不宜于土俗,可以暂而不可以常也。终莫若听民自便之为得也。”恩格斯指出:“当一个国家内部的国家政权同它的经济发展处于对立地位的时候——直到现在,几乎一切政治权力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都是这样——斗争每次总是以政治权力被推翻而告终。”王莽设计的王田奴婢政策,尽管至今还引起某些历史学家的赞叹,但由于它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其失败是必然的。
王莽实行王田奴婢政策,本来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但结果适得其反:它不仅激化了新皇朝与广大劳动人民的矛盾,也加剧了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原来拥护他代汉自立的剥削阶级的集团和阶层,看到王莽复古主义的狂想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危害,因而逐渐对王莽产生离心倾向。后来在反对王莽的起义队伍中,混入一大批刘氏宗室贵族、豪族地主和富商大贾的代表,对王田奴婢政策不满是主要原因。广大农民和奴婢通过王田奴婢政策的推行和废止,也逐渐认清了王莽的真面目,从而打消了对他的幻想,开始酝酿对王莽的武装反抗。
原载于彭门创作室导师孟祥才 《中国政治思想通史·秦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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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兆恒
审核:李懂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