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氏宗族的组织形式
孔氏宗族的组织形式,是严格按照宗法制度进行的,以嫡长为大宗,其余为小宗。衍圣公是孔裔嫡嗣,在全国孔氏族人中是大宗主,居于最高统治地位。
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制度,是在父权家长制度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起来的。它从血缘关系上构成了等级阶梯,维护贵族世袭统治。
如果要说清宗法制度,还须从殷商时期说起。
殷人崇拜祖先,也讲大宗小宗,但还没有系统的宗法制度。其王位有时是“兄终弟及”,有时是“父死子继”,在帝乙以前以兄终弟及为主,此后以父死子继为主。在中国奴隶社会,王位的继承问题,是关系到一个王朝兴衰的大问题。前王死后,如果兄终弟及,不仅兄弟之间要发生争执,叔侄之间也会发生争执。如果只讲父死子继,那么,长子与诸子,嫡子与庶子之间,也要发生争执。《史记·殷本纪》言:殷代“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周人以殷为鉴,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长子传长孙,成为一种严格的制度,争执也就不复存在了。
西周时期,宗法制度达到完备程度,在《礼记·丧服小记》及《礼记·大传》中有较详记录。周王自称天子,既是天下最高统治者,又是同姓贵族的最高家长,掌握着最高政权、军权和族权。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宗地位。余诸子或受封为诸侯,或在畿内分得采邑,在王室任职,称为别子。他们在自己的封国建立宗庙和相应的政权机构,分成若干新的别宗,各有自己的氏号,其封地和爵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对周天子而言,他们为小宗,在自己的封国内,则为大宗。
在诸侯国中,国君又封自己庶子为卿大夫,其职位亦由嫡长子继承,他们各以官职、邑名、辈分等为氏。对诸侯而言为小宗,在本宗族内为大宗。从卿大夫到士,其大宗与小宗的关系与上同。这些世袭的嫡长子,称为宗子。《礼记·曲礼下》曰:“支子(即庶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士以下的诸子就成了一般平民。如此从上到下,就形成“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左传·桓公二年》)的层层相属的宗法关系。
△ 宗法关系简图
宗法制度的建立,说明周代统治阶级已意识到,要对社会实行有效的控制,必须有一套社会组织体系,在这个组织体系中,必须“名分”分明,正如孔子所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论语·子路》)名分已定,而人虽鄙不争,是指一个人依其出生既得的身份、占据的地位来决定他一生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争执的余地。周代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看到宗法组织与控制社会的密切关系。
宗法制度可以确定一个人的“名分”,名分一确定,地位也就确立,不容争执。譬如天子去世,宗法制度规定只有天子的嫡长子可以继承王位,其他诸子即使贤能,也没有继承的资格,否则人人自以为能做天子,势必带来纷扰和祸患。
宗法制度具有伦理与政治双重性质,是按“尊尊”与“亲亲”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一是政治上尊一统,二是对子弟宗族施以礼乐教化,加强亲属的认同感。前者是“尊尊”,富于政治性,后是是“亲亲”,富于伦理色彩。
孔氏宗族十分重视宗法制度,一方面尊奉共同的祖先,树立牢固的“尊祖”观念,另一方面,各级小宗必须结合在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围。各级宗族成员,也都要以各级“宗子”为核心,强调“敬宗”。“尊祖”和“敬宗”,是维护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条。
依据宗法制度的嫡庶、长幼、亲疏等项关系,确定家族的贵贱、大小、上下各种等级区别,并形成为各种名分。《左传·桓公》曰 :“夫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孔子主张“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的名分不能动摇,以求得社会政治的稳定。
可以说,孔氏家族是实施宗法制度的典范,这是和历代统治者尊孔崇儒分不开的。孔氏家族,作为“圣裔”,朝廷对他们的待遇始终很优渥,要求他们成为遵循“圣人”遗教的表率。因此,宗法思想和制度,对其家族的支配和影响更深,基宗族内部血缘关系的结合也更紧。使得孔氏家族在整个中国封建主义中,一直绵延不断。
宗主
衍圣公是孔子的嫡嗣后裔,世袭公爵,在孔氏宗族中,是全国孔氏族人的大宗主。
△明朝六十一代衍圣公孔弘绪画像
宗主衍圣公在全族中具有最高的统治地位,这种地位是朝廷肯定和给予的。而且在历史的进程中,这种权力在不断地加强和巩固。明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六十四代衍圣公以幼年袭爵,皇帝朱厚熜命令吏部及抚按官,要关心照顾孔尚贤,并特别指出:“孔尚贤着袭封衍圣公。族人等敢有恃强欺害他的,许孔尚贤奏来治罪。你部里还行文与抚按官知道。”(《阙里志》卷十五)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孔尚贤上疏朝廷:“族属繁衍,家范是驰,往往违度干犯,无以仰称朝廷崇重至意。”(《曲阜县志·通编》)当年秋九月,明世宗朱厚熜遂授权给孔尚贤,命其督率族长管束族人,不守法度者可以照家规发落或指名上奏,依法治罪。
清朝廷同样肯定衍圣公在孔氏家族中“百世不祧”的宗主地位。清顺治五年(1648年)孔子六十六代孙孔兴燮袭封衍圣公,顺治六年朝廷便颁下了由孔兴燮“统摄宗姓”的敕谕:“国家功成治定,必先重道崇儒。特于先师孔子聿隆象贤之典,其大宗之裔锡爵嗣封,承奉祀事,即支庶亦加优宜。但族属繁衍,贤愚不同,该府官员恐有依恃公爵肆行无忌,慢上凌下,侵占骚扰,大累地方。今朝纲整肃,法纪严明。尔其统摄宗姓。如有轻犯国典,不守家规,恃强越分,朋比非为,轻则迳自察处,重则据实指名参奏,依律正罪。尔尤宜率族奉公,谨德修行,身立模范,禁约该管员役,俾之一遵法纪,毋致骄横生事,庶不负优加盛典,尔其钦承之。”(《阙里志》卷二十一)孔兴燮将敕谕刻制成匾,悬挂于大堂之上。
对宗主地位的肯定和加强,也是对尊卑有等、贵贱有别,对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思想和制度的加强。以下犯上,以卑凌尊,便是僭越非分,为家法所不容,也为国法所不许。
宗主衍圣公对族人具有至高无上的支配权。
在曲阜的六十户中,设有孔氏家庭族长一人,有族长衙门,负责管理孔氏族人;设林庙举事一人,辅佐族长,管理孔林、孔庙和孔氏族人。六十户内,每户设户头一至三人,总理户事;设户举一人,辅佐户头,佐理户事。外地孔氏族人,和曲阜大致相同,它们往往“效阙里制”,额设族长、户头、户举等职。所有以上各职,均由宗主衍圣公委派。宗主在任用这些人时,是经过严格考查和一定手续的,必须有亲族作保,外地族人还必须有当地官府作保。委派的户头、户举,必须出具本人亲供、族人甘结,以三代年貌清册,外地的还要加本地官府的保结之后,方准任职。这是一个以大宗主衍圣公为核心的庞大组织,虽然庞大复杂,但却管理严密有序。因此,《孔子世家谱·卷首》就说:“至于留宗法之遗意以至今,则孔氏犹为近古。袭公爵者,比于有土之诸侯,六十户之中,又各递分五服以相维系,即大宗小宗之遗意也。宗法久泯于天下,而梗概犹存于吾族。大圣之泽,固将百世不迁者乎!”这种阶梯式的家长制管理,与封建等级制度相适应,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
世居故乡的六十户,与宗主衍圣公的关系较为密切,得到衍圣公的庇护较多,朝廷“重先圣因以恤桑梓”,因而享受有免粮地、轻粮地的优惠,差徭的优免范围也较广。此外,还“例设四氏学考试”,获取功名、特权的机会也更多。
宗主对族人有“统率”、“督饬”之责。在族人争讼时,在需要实行家法究治时,宗主、族长在本宗、支范围内,起着执法官的作用。衍圣公曾说:“本爵府钦奉恩敕,有统率族众之责,无论族房远近,均应察查……族人自应仍归本爵府讯办。”(《孔府档案》一六〇六)六十户中的户头、户举,作为每户之首,也有“纠举”族人的权力,还可以惩办族人。
对于外地的犯法族人,大宗主往往委托当地的官府究治。康熙时,衍圣公曾移文山东巡抚说:“族属散居外府州县甚多,……本府鞭长实有不及,烦檄各府州县,凡称孔氏之名有违例犯法者,严行究处。”(《孔府档案》四〇八六)山东巡抚同意饬令曲阜以外州县,对不法孔氏,立时密揭举报,以凭移法严行究处。孔氏族人,作为孔子子孙,要善守祖训;作为圣裔,要为民表率;要恪遵家法,善守族规,服从宗子的管束和命令。这才是一个“神圣家族”的规范;这才是有别于“凡人”的圣裔。
大宗主衍圣公,有题补咨送族人为曲阜世职知县、四氏学教授、学录、奉祀生、“临雍旷典”陪祀人员等权力。雍正三年(1725年),曲阜县世职知县患病乞休,大宗主衍圣公保举族人充任:“曲阜县世职孔衍泽患病乞休,员缺,先经礼部会同吏部覆条奏,内开,嗣后曲阜县缺出,令衍圣公同山东巡抚于孔氏合族中,拣选才品优长,堪任邑令者,拟定正陪二人,保题咨送,引见补授。奉旨,依议,钦此钦遵在案。今曲阜县员缺,臣随钦遵于孔氏合族中拣选候选知县孔衍泗、岁贡孔毓琚,才品优长,堪任邑令,恭候钦点一员等因具题。”(《孔府档案》〇三〇八)但是,此项特权,日久生弊,后来,就有人揭发说:“衍圣公恃有题补咨送之权,而此等人员皆其族属姻亲,易于营私。其资财稍裕者争先结纳,岁时馈献,竭力趋承。一遇缺出,则强有力者得之。其不得者,遂致倾家废产。”(《孔府档案》〇三一〇)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山东巡抚白钟山上奏说,曲阜知县“向由衍圣公保举,每多瞻顾营私,若其人懦弱,即听挟制,若其人才干,则诸事阻挠,且一县之无论同姓异姓,非其尊者,即系姻娅,牵制狎玩,在所不免,如近日庇护庙佃等事,其明证也。”(《孔府档案》〇三一一)此后,便取消了保举知县的制度,但衍圣公仍有对知县的控制能力。
孔氏家族内部,存在着贫富差别。广大的族人处于社会的下层,即便是生活贫困,也不能为奴为仆。因为“圣裔”的地位“别于齐民”、“高出常人”,孔氏祖训中规定:孔氏嗣孙“男不得为奴,女不得为婢。”(《孔府档案》一一一四)大宗主与孔氏嗣孙,都是连枝同叶,一脉相传的“圣人子孙”。虽是阔绰的公爵之家,也不能招来同族进府为奴为仆。
原载于彭门创作室导师孟继新 《孔氏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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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懂浩
审核:龚昌华